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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明确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复函(鲁价费函[2017]43号)
    省质监局:
      你局《关于申请修订山东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的函》(鲁质监财字[2017]196号)收悉。现将有关事项复函如下:
      一、我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见附件。检验检测机构对特种设备实施定期检验,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检验规程、标准、范围和周期进行,不得擅自缩短检验周期、增加检验频次。
      二、按照事业单位性质管理的检验检测机构收取的法定检验检测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使用和资金管理执行省财政厅有关规定。检验检测企业收费属于经营性收费,使用税务票据,照章纳税。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三、新增的法定检验检测项目收费标准由收费单位报省质监局备案。试行1年后,由省质监局按规定程序报省物价局、财政厅核定收费标准。
      四、本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6月30日。文件到期前3个月重新报批。
     

    附件 山东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
                     2017年6月19日